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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 卖 规 则
为规范拍卖行为,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拍卖活动有效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一条 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。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规则并受此制约。
第二条 拍卖人是指经贵州省商务厅批准,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。
第三条 竞买人是指按拍卖公告要求在拍卖人处办理了必要的登记手续,且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,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。
第四条 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,代理人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。否则将视为代理人自行竞买。
第五条 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,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标的。
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标的开拍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,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。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后,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竞买人的误工费、路费、预交保证金利息等责任。
第七条 拍卖人应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,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。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,对拍卖标的任何描述、说明、意见仅供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参考。
标的的真伪、品质、现状及瑕疵,竞买人务必在标的展示期间对其进行认真勘查;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已认可标的的真伪、品质、现状及瑕疵;竞买人参与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,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真伪、品质、现状及瑕疵提出异议的权利。
第八条 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实行增价拍卖,拍卖师在拍卖前应当宣布起拍价格、竞价阶梯,明示拍卖标的是否有保留价,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。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。
第九条 竞买过程中,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并妥善保管号牌,并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。竞买人一经应价,不得撤回;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,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。标的有保留价的,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。
第十条 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三声报价,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的方式确认后,标的拍卖成交。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,买受人须在《拍卖笔录》上签字,并当场与拍卖人签署《成交确认书》,其所交的竞买保证金当场转为履约保证金。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,其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。
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,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,且须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成交价款(包括买受佣金和代缴税金)。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,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。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,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。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,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买受佣金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,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。
第十二条 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,不得喧哗吵闹,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,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。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,损害他人利益。更不能有操纵、垄断等违法行为。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第十三条 在拍卖活动中,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,可向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,举报监督电话:12315。
拍卖人:贵州聚升拍卖有限责任公司
(具体以相关拍卖会文件为准)